环评改革大幕拉起 环保部研究修改《环评法》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次数:11225
“环保部现在正在研究对环评制度的改革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下称《环评法》)的修改。”在3月2日举行的新《环保法》新闻通气会上,环保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表示,希望环评法的修改能够列入人大工作计划,环保部正就改革做前期调研工作。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合伙人吴青也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环评法》。
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近期有关环评的一系列政策说明,环评改革已经开始了。
借修法推动审批改革
别涛介绍,《环评法》、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都在研究修改的范围内。正在研究的环评制度改革和环评法修改主要有两个思路,“一是针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改革审批精神。”别涛介绍。
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开展了专项巡视。巡视组反馈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存在六大问题:一是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背后隐藏监管失职和腐败问题;二是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三是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四是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五是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六是地方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中腐败问题易发。
环评领域问题确实不少见。2014年四川省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中显示,仅四川省2014年就查处出602个建设项目涉及未批先建等各种环评问题。
中央巡视组提出,要求环保部加大审批制度改革。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加大对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深化环评审批改革,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全面清理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严肃责任追究。
随后,新任环保部长陈吉宁以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身份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召开全国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启动环评法修改工作,加大对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全面清理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严肃责任追究。
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取消除重大项目之外的环评前置审批。别涛表示,此举是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符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放开现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其中包括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有业内人士认为,引入市场竞争将使得以往带垄断性质的灰色收入不复存在。
现行《环评法》与《环保法》冲突
《环评法》2003年颁布实施,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条例》于1998年通过实施,旨在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吴青认为,现行的《环评法》与新《环保法》有些内容直接发生了冲突,因此,环评法面临着需尽快予以修改的问题。
吴青在议案中阐述,新《环保法》增设的“政策环评”制度,极大地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仍然局限于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之内,与新环保法规定的一切经济、技术政策以及开发利用有关的广泛范围产生了明显冲突。
“新《环保法》规定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符合已批准的环评文件,而环评法允许’先建后报’的规定与环保法相冲突。”吴青在议案中写到。
新《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吴青认为。
此外,新《环保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但《环评法》 仅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报告前应举行听证会等,并无规定审批机关应公开环评报告全文,“环评法在环评报告公开方面缺乏与环保法对接的条文。”吴青认为。
此外,吴青还认为,2014年以来,环评行政管理方面已发生了多项重大变革,处于转变职能的需要,《环评法》也需要修改。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此外,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全面废止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这三份文件均对环评制度行政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新要求。
“59号文”指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并且明确实施:“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轻事前审批,重事后监管,除重特大项目环评前置外,均改为并联办理。现行环评法的重点主要落在环评审批工作上,并无具体规定环评后监管的程序。因此,环评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亦面临重大变革,环评法亟待调整以符合目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吴青在议案中表示。
加强公众监督和信息公开已经写入新《环保法》,陈吉宁部长也特别强调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利用舆论力量,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积极监督环境领域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凝聚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正能量。
“现行环评法仅规定编制环评报告方、建设单位需要征求公众或者专家的意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贯彻、执行政策方针的需要。”吴青在议案中表示。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合伙人吴青也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环评法》。
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近期有关环评的一系列政策说明,环评改革已经开始了。
借修法推动审批改革
别涛介绍,《环评法》、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都在研究修改的范围内。正在研究的环评制度改革和环评法修改主要有两个思路,“一是针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改革审批精神。”别涛介绍。
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开展了专项巡视。巡视组反馈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存在六大问题:一是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背后隐藏监管失职和腐败问题;二是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三是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四是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五是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六是地方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中腐败问题易发。
环评领域问题确实不少见。2014年四川省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中显示,仅四川省2014年就查处出602个建设项目涉及未批先建等各种环评问题。
中央巡视组提出,要求环保部加大审批制度改革。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加大对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深化环评审批改革,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全面清理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严肃责任追究。
随后,新任环保部长陈吉宁以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身份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召开全国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启动环评法修改工作,加大对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全面清理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严肃责任追究。
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取消除重大项目之外的环评前置审批。别涛表示,此举是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符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放开现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其中包括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有业内人士认为,引入市场竞争将使得以往带垄断性质的灰色收入不复存在。
现行《环评法》与《环保法》冲突
《环评法》2003年颁布实施,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条例》于1998年通过实施,旨在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吴青认为,现行的《环评法》与新《环保法》有些内容直接发生了冲突,因此,环评法面临着需尽快予以修改的问题。
吴青在议案中阐述,新《环保法》增设的“政策环评”制度,极大地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仍然局限于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之内,与新环保法规定的一切经济、技术政策以及开发利用有关的广泛范围产生了明显冲突。
“新《环保法》规定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符合已批准的环评文件,而环评法允许’先建后报’的规定与环保法相冲突。”吴青在议案中写到。
新《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吴青认为。
此外,新《环保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但《环评法》 仅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报告前应举行听证会等,并无规定审批机关应公开环评报告全文,“环评法在环评报告公开方面缺乏与环保法对接的条文。”吴青认为。
此外,吴青还认为,2014年以来,环评行政管理方面已发生了多项重大变革,处于转变职能的需要,《环评法》也需要修改。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此外,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全面废止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这三份文件均对环评制度行政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新要求。
“59号文”指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并且明确实施:“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轻事前审批,重事后监管,除重特大项目环评前置外,均改为并联办理。现行环评法的重点主要落在环评审批工作上,并无具体规定环评后监管的程序。因此,环评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亦面临重大变革,环评法亟待调整以符合目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吴青在议案中表示。
加强公众监督和信息公开已经写入新《环保法》,陈吉宁部长也特别强调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利用舆论力量,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积极监督环境领域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凝聚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正能量。
“现行环评法仅规定编制环评报告方、建设单位需要征求公众或者专家的意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贯彻、执行政策方针的需要。”吴青在议案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