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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污染防治设施闲置、关闭或拆除?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次数:10829
答:
在正常使用生产设备的情况下,因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改建或其他原因,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闲置、关闭或拆除的。
申请停止使用生产设备及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向市环保局环监分局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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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要求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可以将生产废水移交处理而不配套相应设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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