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东莞市京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新闻资讯 | 联系我们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东莞市京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张工:13925822581
吴工:13580918899
陈工:13549300008
电话:0769-21687892
传真:0769-21687893

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 > 常见问题 > 客户介绍

哪些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次数:10752
答: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第二条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