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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与排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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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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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申请条件:1、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2、项目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相符,已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和设计文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及应急措施,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监测合格,满足正常运转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书(简述项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及数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及工艺、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2、所有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1份(报告书只提交批复复印件)。属扩建/改建/技改/分期验收的项目,提交原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件1份(复印件)。如原建设项目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须在申请书中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内容数据要真实,不能空白)。须加盖企业公章;
4、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交相应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
5、监测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正本。根据环评批复文件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须落实环境应急措施的,应连同提交由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风险评价报告;
6、企业委托有关人员或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书。
 
属下列情况的,需另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1)须安装污染源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提交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验收意见。
(2)危险废物向市内单位转移处理的,应提交相应的转移合同,无须提交转移联单或转移报批表。向市外单位转移处理的,则须提交经审批的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复印件。危险废物不得交无资质供应商的方式进行处理。零星废水转移处理的,只提交有效的转移合同。
(3)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或环评、环评批复中要求落实、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申报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环评批复提出须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提交相关测绘证明;
备注:提交的复印件资料须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